古籍文献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具有不可再生性。古籍普查登记是全国古籍保护的重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内容,为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518号),有效推进我县古籍保护开展,全面完成我县古籍及民国时期文献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范围
古籍及民国时期文献普查登记工作范围为我县各收藏机构或个人所藏。
1、古籍:产生于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典籍(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等文献)。其中,部分文献的收录年限可适当延伸。
2、民国时期文献:产生于1912年-1949年,涵盖图书、报纸、手稿、书札,还包括海报、老照片、电影、唱片以及非正式出版的日记、传单、商业契约和票据等。
二、普查登记内容
遵循简明扼要、客观著录原则,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另行印发)要求,登记每部古籍的基本项目,包括索书号、分类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存缺卷数、版本、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册数、丛书子目、书影、破损状况等内容。
三、普查登记办法
各收藏单位(含个人或或私人收藏机构)负责填写《香河县古籍及民国文献普查登记表》(见附件),有无均加盖公章,于6月30日前将登记表发送至xhxtsg001@163.com,香河县图书馆负责对全县古籍普及民国文献查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存档。
四、普查时间
2021年6月15日——6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图书馆服务电话:0316-7678812
附件:
香河县古籍及民国文献普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登记人员: 联系方式:
备注:如果单位无古籍及民国文献请填写“无”,加盖公章,发送至xhxtsg001@163.com